史密斯是個年輕的律師,業務上很能幹,但十分健忘。一次,他被派往聖路易斯去會見一位重要的訴訟委託人,以解決一件疑難案件。第二天,他那個事務所的老闆收到他從聖路易斯發來的一份電報: 「忘記訴訟委託人的姓名,請即電復。」 老闆復電: 「委託人的名離婚 字叫霍布金斯,你的名字叫史密斯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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